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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少赔多公平吗 补偿与违约金失衡引争议

在实行竞业限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过低,却主张高额违约金,导致不少劳动者感到不公平。专业人士指出,应考虑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与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大体相当,并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范文涛离职前年薪20万元,离职后每月仅获1700元补偿金,但前东家索赔的违约金高达100万元。为照顾患重病的父亲,范文涛选择回山东老家从事月薪约9300元的技术支持工作。然而,前东家因他在入职时签署的一份长达十多页的竞业限制协议而追责。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一些单位提供的补偿金过低,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这让很多劳动者感到不合理。

范文涛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一份超过50家新能源企业的名单,他不得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这些企业。新东家是其中一家企业的设备供应商。前东家认为范文涛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理应履约。范文涛则认为自己入职的企业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且每月1700元的补偿金不足以支撑生活开销,感叹竞业限制协议成了职业发展的障碍。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韩晋指出,目前竞业限制下补偿金额存在畸低现象,许多用人单位约定的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同时,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高额违约金。例如,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离职前年收入约60万元,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郭某解除前每月固定工资的30%,违约金为其离职前税前年薪的5倍。郭某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请求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最终仲裁委员会酌定郭某支付90万元。

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方维忠表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目前缺乏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依赖双方约定。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震慑或惩戒目的设定高额违约金,导致劳动者负担过重。李志峰曾因被迫离职而签署高额违约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最终因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而败诉。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李妍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双方一定自主权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违约金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避免过高或过低。

韩晋建议,在对劳动者生存条件造成减损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并在竞业限制补偿过低时进行干预。至于违约金设定,应结合劳动者月工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及损失情况慎重考虑,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认定违约金金额时,应考虑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与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大体相当,以及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方维忠提醒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认真阅读与补偿金、违约金相关的条款,对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并慎重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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