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投保人谢女士因急性胰腺炎抢救无效去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无依据扩大健康告知疾病范围拒绝理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10月27日,该案代理律师郭刚透露,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家属赔付2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向家属支付了理赔款。
谢女士于2023年投保平安财险推出的“平安E家平安·万事兴百万医2023”保险产品,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等待期为30天。同年8月7日,谢女士突发急性胰腺炎被送往医院,因病情严重转至多家医院救治,最终不幸去世。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0.8万余元。
谢女士的子女张某升认为,母亲所患疾病符合保单条款约定,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228,857.20元,保险公司应按100%比例赔付。然而,平安财险拒绝赔付。张某升随后将平安财险毕节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受理此案。
张某升在起诉书中表示,他们在2023年8月8日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于8月11日提出垫付医疗费请求,但保险公司未启动垫付程序,并于2024年1月3日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
平安财险辩称,谢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椎间盘突出和胃食管反流病史,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未采纳这一理由,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谢女士的病症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此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女士隐瞒的病史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向张某升支付228,857.2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