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修正草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中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并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应当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这些建议,修正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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